醫院整合醫學專科醫師-繼續教育積分實施辦法
2018.06.14 學術教育委員會訂定
2020.09.16 學術教育委員會修訂
2024.05.18 理監事會修訂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點積分 A 類及 B 類加總達100(含)點積分以上,A 類不得小於 60 點積分。
A.參加臺灣醫院整合醫學醫學會年會,積分 A 類 30 點。
B.參加國外整合醫學醫學會年會,或由本學會主辦之研討會,其 A 類點積分由學會認定。
C.六年之中於醫院整合醫學領域發表有關醫院整合醫學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 B 類 10 點,第二作者積分 B 類 6 點,其他作者積分 B 類 4 點,SCI 論文積分以兩倍計算。
D.參加國內外經本學會認定有關醫院整合醫學學術會議,其 B 類點積分由學會認定。
E.在臺灣醫院整合醫學醫學會年會發表論文演講(或壁報),每篇 B 類 5 點(限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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