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醫院整合醫學醫學會章程 | |
中華民國107年1月2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訂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5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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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 |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臺灣醫院整合醫學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正式英文譯名為Taiwan Association of Hospital Medicine(TAHM)。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學術團體。宗旨如下: 一、以推廣並落實醫院整合醫學之學術研究。 二、加強與國際性醫院整合醫學學術團體之交流與聯繫。 三、以提高國內醫院整合醫學學術水準。 |
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醫院整合醫學之醫療、教育及研究工作。 二、協助政府政策推動及舉辦有關醫院整合醫學之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三、發行有關醫院整合醫學之刊物。 四、維護會員之權益。 五、聯繫國內外相關學術團體。 六、辦理醫院整合醫學科醫師甄審初審及訓練醫院認定工作。 七、鼓勵研發各項醫院整合醫學科技產品。 八、辦理其他相關事項。 |
第六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之宗旨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會 員 |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在國內外大專院校醫學系或醫科畢業,並取得國內醫師執照,且目前從事醫院整合醫學專業醫療工作,贊同本會宗旨,具有下列任一項之資格並持有證明,經理事會通過者,為個人會員。 1.曾通過本會辦理之醫院整合醫學科醫師甄審者。 2.曾在本會認定合格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完成兩年醫院整合醫學科住院醫師訓練者。 3.具有外國之醫院整合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並取得我國醫師證書,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 二、準會員:凡在本會認定合格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訓練之醫院整合醫學科住院醫師,得申請之。 三、名譽會員:凡對醫院整合醫學有特殊貢獻或成就者,經理事提名並經理監事會通過敦聘之。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五、團體會員:凡本國之醫院對醫院整合醫學有興趣者,得以醫院之名稱加入團體會員。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
第八條 |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準會員、名譽會員、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
第九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應提於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第十條 | 上述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一條 | 會員得以書面並述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十二條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依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四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費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十五條 | 本會理事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期計算。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於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六條 | 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事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三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秘書長與副秘書長執掌如下: 一、承理事長之指示,辦理有關事務。 二、保管本會會議紀錄、來往文件、本會印信及立案證書。 三、辦理個人會員及準會員入會申請及登記事項。 四、處理本會收支事項及單據保管。 五、協助本會辦理出版刊物事宜。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於必要時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各委員會之人數與人選,經理事會定後聘任之,變更時亦同,其主任委員以本會理事擔任為原則。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通過聘任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任期間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會 議 | |
第二十五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召開之。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解散之。 |
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
第三十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2,000元、準會員新台幣1,000元、團體會員新臺幣50,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準會員新台幣500元、團體會員新臺幣10,0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時,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 則 | |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六條 | 中華民國107年1月2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訂定。內政部107年3月29日台內團字第107003145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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